在农村有一儿一女,并不是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法定条件是看户口,若能按规定分得成两个户口,才有可能再申请一处宅基地。只是若另一处宅基地,是通过法定继承农房而继续使用的,是合法拥有,但这类通过继承而使用的宅基地是因房屋而存在,不能改扩建,房屋灭失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假如某户刚好就是一儿一女,但子女均未成家或虽已成家但怎么也分不了户,一家人始终都是一个户口本上,按”一户一宅“ 的规定,就不可能再申请一处宅基地(即使可以申请,要么是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规定标准且新申请的补足部分能与现宅基地连成一片,要么是拆除旧的宅基地)。
那么宅基地属于谁所有?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