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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需要将被申请人财产分配时诉讼未决的债权进行提存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直至诉讼或仲裁终结。自人民法院诉讼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被申请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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