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工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恶意规避工龄的行为包括:
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