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民医院确诊为需要长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可以申请长期病假,如癌症病人、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病人、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