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六类监察对象,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填补了过去监督对象上的空白。
国有企业中临时聘用人员也属于监察机关的监管对象,只要行使了公权力,无论什么人,都应当受监督,“临时工”身份不是躲避监督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