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及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四条、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