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所以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经词曲著作权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的,理论上主播有侵权之嫌,直播平台也有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
但问题来了,对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权利人维权成本会非常高:
一、没有回看取证难。主播的表演方式是直播,一般没法回看,所以权利人要取证,只有去公证处,守着电脑开屏幕录像,期间还得有两个公证员在场。
二、法院判赔标准低。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力。
所以,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判赔标准对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而言有一个版权红利。
就算网络主播侵犯了,作曲人以及原唱者的权益可因为考虑到一些法律的空隙。并不会有太多人愿意起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