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率一般可以达到80%。
应收账款质押有关规定:
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⒉《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⒊《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