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还可以通过双方和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等途径进行解决。诉讼是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既能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⒈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⒉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主要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