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退工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单位退工回派遣公司的,用工单位不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公司终止派遣合同、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可以要求补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