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