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责任赔付范围包括: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商业三责险》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