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
1、规范的目的不同。
2、规范的性质不同。
3、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4、法律效力不同。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们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时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何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