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逾期证据不质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