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针对现实公平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