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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损害赔偿 2020-08-26 12:16 标签: 污染环境罪 司法 解释

严重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如下: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 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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