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的实现债权顺序是,有签订合同的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执行,而且不用区分物品担保的类型。在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算借债方自己的物品,则优先实行物品担保,如果是他人提供的物品,则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债权人由债权人自己决定。
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适用《担保法》第28条,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债权人应依约实现债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