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20-08-17 08:24 标签: 不安抗辩权 限制 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如下: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