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为包括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在内的以独创构思为核心并附以载体表达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