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渠道有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