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质押具备以下条件:
1、可让与性。
2、特定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
3、出质人有处分权。
《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