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信托贷款存在以下风险:
1.防止客户和质押人主体资格无效、生产经营违规违法、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的法律法规风险。
2.防止质押权利的所有权、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无效质押风险。
3.防止质押贷款本息超过质押物的本金及利息导致部分债权质押落空的风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