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成交一般不得撤销,如果有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可以撤销拍卖结果,重新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