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民法总则中宣告死亡顺序是什么

法律顾问 2020-08-26 18:57 标签: 民法 总则 宣告 死亡 顺序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47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50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