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1、自愿履行。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
它是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结果。对此,民法总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承认债务。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是: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
3、抵销。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