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按照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由其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