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的确认方法如下: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
2、联合承包工程的,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3、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等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