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信息公开渠道如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
(六)报刊、广播、电视;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