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