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限如下: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