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职业病鉴定机构:
1、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2、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3、焦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