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制定修改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