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的确定: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