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保护,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二、《劳动法》保护,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