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查处规程:
一、处罚机构及职权:
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软件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国家版权局负责处理下列侵权行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涉外侵权行为;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二、处罚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著作权行政管理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2、查处程序。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行为的承办人员与侵权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侵权案件两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至3个月,3个月内仍不能作出处罚的,经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再适当延期。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