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