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法理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五条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