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