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执行有以下条件:
(1)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
(2)债务人须履行不能。
(3)裁判有给付内容。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