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存在下列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便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完全执行。 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解除军婚财产分割与非军婚一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平等分割,如协商不成的,一般平均分配。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2个孩子的抚养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前财产为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为个人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离婚财产公证给孩子的相关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
申请抚养事实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抚养人为单身的,提供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抚养人没有工作单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3、抚养人提供保证抚养事实真实对被抚养人履行保证书。
起诉离婚的程序: 1、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 2、开庭审理; 3、法庭辩论; 4、法庭调解; 5、宣判。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异地起诉应该去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夫妻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均等分割。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钱为子女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写的是一人的名字,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送,那么这个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
离婚不交抚养费的后果: 一、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
离婚男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判决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方不履行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