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主动离婚的抚养权还是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
遗嘱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形: 1、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 2、见证人身份和人数不符合规定; 3、口头遗嘱的失效; 4、遗漏继承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外死亡财产的分割,应当先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出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
怎么进行离婚: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手续有: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
颁发离婚证的程序有: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证据;3法院受理;5、开庭;6、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屋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已经抵押可以出卖,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徐州起诉离婚可以找律师,也可以不找律师。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参与权,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婚姻有效的情况: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
法院起诉离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
离婚官司换法院: 1、可申请管辖异议; 2、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与支持;反之,仍由原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