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1、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的冲突。2、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看,近代产生过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但都有强烈的夫权色彩而逐渐不适用,目前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冲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
夫妻已经分居六个月不能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收养中送养人要符合:(一)孤儿的监护人。(二)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 其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购置,要想体现出资的不同,那么产权比例的明确约定是必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离婚后,孩子轮流抚养是可以判,如果轮流抚养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在法律上是可以执行的。但是要注意,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教育或生活质量,不建议轮流抚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
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
不交社会抚养费不会被起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罚款,仍然不履行缴纳业务的,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加抚养费案件证据都有哪些。增加抚养费案件的证据: 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 2、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
探望权的中止的情形: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父或母探望子女
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一般是不可行的,房产不过户就意味着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对后期的买卖、转让等都有所影响。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遗嘱继承不需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但法定继承需要结婚证,继承公证需要独生子女证。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被继承人债权的范围是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意外的合法债权,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如下: 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 5、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