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继承的房产,如果以后离婚,离婚后是否要分给对方一半,要看得到住房是依照遗嘱指定个人继承,还是无遗嘱办理的继承。 如果是凭遗嘱指定个人继承得到的住房,就属于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时候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
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的区别: 1、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该遗嘱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认定为不真实和不合法,因为公证遗嘱本身证明的就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 2、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证明,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公证,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证明该遗嘱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
子女虽然已满18周岁但若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然要负担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当然,也不是随意变更或者是撤销的,公证处需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有不妥之处,是否可以被撤销。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离婚是民事案件,就算原告向法院申请,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不会去调取微信记录的,况且法官根本没这个调取被告人通讯记录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看户口本,上有家庭成员跟死者的关系。 第二、问左邻右舍,看死者有什么亲人。 第三、去村委会或者街道办,问问死者的近亲都有谁。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经济帮助款是有特定的条件,受帮助者死亡后其经济帮助的情形已不再存在,故经济帮助形成的债权已消灭,故无权继承死者的债权。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家禽牲畜;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一)当事人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 (二)公证机关进行审查。 (三)领取婚前财产公证书。 【法律依据】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