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
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时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只能算是个人的财产。婚后双方的收入购置的房产,是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平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财产分割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小孩抚养费不是无上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
可以。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同意,签字后便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
小孩抚养费不给可以去法院起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抚养费数额怎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遗弃小孩合法收养条件及手续: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约定不要抚养费是有效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同意并且在登记机关完成协议离婚就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
小孩不愿见中止探视不可以,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军人离婚孩子并不一定归军人。按规定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女方抚养;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孩子看双方的条件,谁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由谁抚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遵循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愿意跟谁就归谁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支付。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支出、当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需要见证人的,见证人不是自书遗嘱的必要条件。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由的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