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遗产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 1.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2.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
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 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思路: 第一步: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能协商处理的,按协议处理; 第三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
夫妻外遇离婚时财产分割与正常离婚分割一样,因为有外遇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首先协商分割,分割不成的进行诉讼分割,由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有过错。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结婚证补办,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应该提交下列证据: 1、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和抚育子女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
有下列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买断工龄补偿是为当时年代的国企改革做出了贡献和牺牲,而遭受利益损失被买断工龄,是对个人另一种补偿形式,体现了个人价值,因此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而买断工龄款不适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协商进行分割,双方无法协商的由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8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