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彩礼纠纷: 1、解决彩礼纠纷时,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
婚前赠与的财产,财产已经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返还,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离婚时夫妻一方的职工优惠价商品房的分割,此类商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决定归属时,应判归所在售房单位一方所有,由其补偿另一方出资房款的一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方或母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时夫妻一方不需要对婚内不知情的借款负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
离婚后孩子住院,亲爹应该付钱。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
分居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 1、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2、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1、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
父母监护资格可以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
双方同时起诉,明显是同一案件的,法院只会受理其中一个起诉的,会驳回后起诉一方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是指为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判决,或为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或为维持生效判决之既判力,法律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另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