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是: 1、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准予离婚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婚前和婚后买房的区别: 1、婚前买房,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如婚后离婚,房产不参与离婚的财产分配。而婚后买房,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参与离婚财产分配。 2、婚前买房属于单身买房,在有限购的城市,能买两套。婚后两人结婚只能买一套。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代位继承人不赡养老人是否合法,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
继承遗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遗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3、遗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具有可转移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
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能多分到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会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供分居证明不一定能离婚,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
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如果没有离婚只是分居状态,父亲从母亲处抢走自己的孩子,法律没有评价;如果同时有伤害他人或毁坏财物的,则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已经离婚,且判决书明确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带人强行把孩子抢走的,行为违法,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抚养权的“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通说理论一般认为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权属制度的一种产权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订约双方的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形成合意;约定不存在规避法律,不侵害社会、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份保证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分手后要支付私生子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