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写了离婚协议的,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才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上述规定,丧偶后无论是否改嫁,对原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继承遗产。
婚后购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配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男方有以下情形的,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1)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2)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忙一起照顾孩子。 (3)孩子愿意与其一起生活。 (4)已经丧失生育能力。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
一、起诉。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
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规定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无共同债务的条款,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该协议约定仅对当事人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庭暴力的证明有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2、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3、视听资料。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4、书面证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分居不需要证明,只需要你真实的感情不再就行。分居不好开证明,可以找邻居或居委会出具证词。 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上没有自动放弃抚养权一说,双方协议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2、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3、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4、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孩子十岁离婚判给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