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女方可以要求多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和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军人法院起诉离婚有以下程序: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一方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女方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以下情形有利于争取抚养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状态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离婚诉讼费的承担有以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协议离婚不需要证据,诉讼离婚需要准备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法院可以按缺席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增加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再婚婚前财产不会分配。《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婚后买的车属于共有财产,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起诉离婚财产转移的后果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但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