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要看具体情况,像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组织,其员工是事业编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而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这类单位的员工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争议的时候,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处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 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条具体规定了十级伤残的认定标准。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在具有资质的机构做伤残鉴定;程序是:治疗终结后由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
农民工工伤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女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有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费,并且在女性职工生育时,为其缴费累计达12个月。 二、生育者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策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在提交申请后60日内会有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 二、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和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等都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申请伤残鉴定的,根据明文规定从接受到出具鉴定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如治疗未终结,节假日等就需要结合具体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